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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开始,我市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黄绿标”管理。分类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对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国Ⅰ标准)以上(含国Ⅰ)的汽车发放绿色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发放黄色标志。 一、“黄绿标”发放范围 此次机动车“黄绿标”发放的范围主要是全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不包括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二、“黄绿标”发放方法 8月1日起,凡进行正常年检的在用车,在车辆年检时,须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凭有关证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黄绿标”;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的在用车,符合国家和我市机动车环保要求的,车主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凭有关证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黄绿标”。 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在用车,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在12月31日前不需进行机动车年检的,应在200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凭有关证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黄绿标”,不用缴费。 三、“黄绿标” 核发地点 市区内设5个核发地点,分别是郑州市车管所办事大厅环保窗口、郑州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办事大厅环保窗口、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公司办事大厅环保窗口、郑州市蓝天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办事大厅环保窗口、郑州西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办事大厅环保窗口。 除正常年检车辆,其他本市在用汽车在8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黄绿标”的,根据车牌尾数号码来办理,尾号为0和5的在周一办理,1和6在周二、2和7在周三、依此类推。 属于六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在当地标志核发点办理。 四、办理“黄绿标”需携带的证件 1.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 排污检测证; 3. 机动车行驶证; 4. 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其他事项 1.长期在郑州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参照本市在用车执行,办理“黄绿标”时除带规定证件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 2.今年8月1日前已通过年检、持有有效环保合格标志的在用车,属于绿标车辆的,原环保合格标志继续有效;属于黄标车辆的,应在8月1日至10月31日凭有关证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标志。车辆分级查询可登录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zzepb.gov.cn/)查询或者拨打机动车“黄绿标”核发工作咨询电话6718937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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