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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200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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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2009年购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郑财办预外〔2009〕18号),针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09]24号)第八条关于“积极尝试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的要求,对市内五区(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下同)领取购房补贴有关事项做了具体规定。 一、购房补贴的标准 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购买市内五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补贴600元/平方米,其中市政府补贴500元/平方米,项目所在区政府补贴100元/平方米。 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为最高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购买住房不足90平方米,按实际购买面积补贴;已享受过优惠性政策住房(房改房、安居工程等)的,扣除原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 二、购房补贴的原则 即购即补、不购不补。 三、购房补贴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 (二)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管理中心到市房管局权属处确认,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出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 (三)补贴对象持《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购买市五区内面向社会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一套(不含二手房),同时,应履行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相关购房费用。 (四)补贴对象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纳相关购房费用手续到管理中心,加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印章。管理中心注销补贴购房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将补贴对象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同时抄送相关区财政部门。 (五)补贴对象凭《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及管理中心加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印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区财政部门办理货币补贴款事宜。 四、享受购房补贴所购住房的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 (一)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购房合同禁止撤销、变更,有关资料进入产权档案,补贴对象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5年内上市交易的,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所购房屋产权满5年后为完全产权。 五、购房补贴申领的时限规定 补贴对象到管理中心申请期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管理中心办理期限截止到2010年1月31日,区财政办理补贴款项期限截止到2010年2月28日。 六、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工作人员名单
联系人 单 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李志强 二七区财政局 大学路108号704房间 68865512 刘 可 金水区财政局 东风路16号城建科 金水区政府院内 63526164 吕 超 中原区财政局 桐柏南路239号预算外局综合科 68628827 孙松梅 管城区财政局 东大街教育中心三楼综合科 66353078 张轻杰 惠济区财政局 开源路8号惠济区政府B座420房间 63639213 安红文 市财政局 兴华南街市财政局资源处412房间 67180412 王文竹 经济房中心 建设西路188号房地产大厦320房间 67883316 6788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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